概述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两个组成部分的赔偿处理方法。
答: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将两部分一起投保,也可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
(1)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方法为:全部损失情况下,当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时,赔偿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情况下,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赔偿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尽量修复。在修理前,被保险人必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受损车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处理方法为: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在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